各招标人、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:
为规范我省招投标活动,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,防止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,加强对投标保证金的管理,保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。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《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防治围标串标的通知》(鄂政办发〔2008〕64号)等文件精神,湖北省综合招投标中心(以下简称“中心”)将于2009年7月6日开始收取进入中心招投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1、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,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保证金的交纳金额、方式、截止日期以及中心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开户银行、专用账号等内容。
2、中心收取投标保证金专用帐户,收款人帐户名称、开户银行等具体情况如下:
收 款 人:湖北省综合招投标中心
帐 号:0510014210004917
开户银行:中国民生银行武汉水果湖支行
地 址: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中北路28号
咨询电话: 87231050
3、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帐户以实时电汇的方式,汇至中心专用账户,不接受其它方式交纳;不得以分公司、办事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交纳。
投标人投同一登记编号下两个及以上标段或包号的,应按标段或包号分别交纳投标保证金,并分别在网上进行确认。
4、投标人在交纳投标保证金后,必须及时将投标人名称、投标项目名称、中心招标登记编号(包号或标段)、交纳保证金的金额及标段(包号)等内容在《湖北招标投标信息网》投标保证金网上确认栏目进行确认(网址:
www.hubeibidding.cn),投标人未将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在网上确认的,中心将无法核对其投标保证金是否到帐,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。
5、对投标保证金的退还,中心将严格按照鄂政办发〔2008〕64号文的规定执行。
特此通知。
湖北省综合招投标中心
二00九年七月二日